江苏省 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劳社险〔2003〕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转制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应成建制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除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发[2000]100号文件明确的科研转制单位外,都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55号)文件精神,一次性缴纳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应支付的养老金。如个别单位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签订不超过五年的分期缴款协议,但首次缴款额不得低于50%,并商定双方违约的处理办法。

 

三、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的费用,以本人提前退休前的工资收入(含各项补贴、奖金,但不得少于档案工资与各项津、补贴之和)为基数,每年按一定比例(当地前5年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增长率)递增,具体办法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省政府规定的当地企业缴费比例确定,职工个人不再缴纳;应支付的养老金以转制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的退休待遇标准计算。

 

四、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含经批准的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按企业办法调整,并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参照劳动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精神办理。

 

五、转制前已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参加而未参加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补缴,并在补缴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可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办法来推算储存额。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