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浙江省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3年)

浙劳社老〔2003〕59号


各行业单位,省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浙江省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20%。请缴费比例尚未达到20%的企业统筹行业(包括集体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