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3年)
陕劳社发〔2003〕8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的6%提高到7%,单位缴费比例仍按工资总额的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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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