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欠缴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问题的复函

吉劳复字〔1999〕6号


辽源市劳动局:

 

你局二月十日《关于企业欠缴社会保险公司养老保险费如何进行退休审批的请示》(辽劳发[1999]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以后,对于部分企业长期欠缴养老保险费,其离退休人员如何审批问题,我们的意见是:在过渡期限内,符合离退休条件的职工,应该办理离退休手续。并且同其他企业职工一样,同时按两种办法进行计算,之后进行对比。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时,因企业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在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该项应为零,其他项目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规定计算。如按新办法计算的结果低于老办法,在确定其养老金时,应按老办法的计算金额预以补齐。在社保公司审核和劳动局审核过程中,应按以上原则办理。

 

特此函复。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