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199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劳险字〔1995〕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为了逐步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切实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决定从1995年12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全省国有企业1994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以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吉政发[1994]27号)后的退休金为基数,原则上按1994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计算增加基本退休金。具体标准为:

 

1978年底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1979年至1988年底期间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1989年至1994年底期间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1994年底以前退职的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省级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省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省级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 非国有企业亦应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1995]18号)规定,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1995年调整基本退休金的办法,由各地自行决定。

 

四、 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调整企业基本退休金的工作,加强领导,抓紧工作,及时足额兑现基本养老金。同时,要认真解决养老金的拖欠问题特别是对于未按叶政发[1994]27号文件规定执行而拖欠的退休金要采取有力措施,尽早予以补发。

 

五、 本通知中的政策性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5-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