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1996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政函〔1997〕6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逐步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动部[1996]346号)精神,决定从1996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人员范围。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199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的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人员的范围。

 

二、 幅度。这次调整的幅度为1995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计算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 具体标准。1979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30元;1980——1989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25元;1990——1995年底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20元;退职人员每月增加15元。

 

四、 起始时间。这次调整的超始时间确定为1996年12月1日。

 

五、 所需资金的支付 渠道。国有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暂不纳入社会统筹,待有条件时再纳入。

 

非国有企业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各地参照国有企业执行。

 

六、 给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计发各项保险福利待遇的基数。

 

七、 这次给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由各级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对于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在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之前须先报社会保险公司进行审核。


发布:199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