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劳险字〔1998〕1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大型企业:

 

根据吉政办发[1996]3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人事部、国家财政部,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财政厅1997年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用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休手续的人员,从1997年7月1日开始每人每月增加20元离退休金。

 

二、 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的人员,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每人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离(退)休金:

 

正厅级(或相当于正厅级)离休干部,每月增加40元;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的离休干部,每月增加35元;正处级(或相当于正处级)的离休干部,每月增加30元;副处级(或相当于副处级)、正科及其以上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5元。

 

三、 资金渠道。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没有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商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四、 审批程序。这次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管理权进行审批。对于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在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之前须先报社会保险公司进行审核。

 

附件:

1、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批表(略)

2、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汇总表(略)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8-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