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1999年)

苏劳险〔1999〕26号


各市、县劳动局,苏州、无锡市社会保障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和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在现5%的基础上提高到6%。

 

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后,各地应严格执行省政府苏政发[1998]75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未经省政府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



相关文章:

  1. 江苏省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2001年) [2001-12-21]
  2. 江苏省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1997年) [1997-12-23]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