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2〕2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对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含退职人员,下同)的人员(不含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调整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下同)。

 

二、调整标准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4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4.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5.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6.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属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底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粮制的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退休人员中17%工资性补贴尚未冲销完的,在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要继续冲销。但冲销额最多为此次增资额的1/2,冲销不完的继续保留。

 

五、原中国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起义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970元的,先调整到970元,然后再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2001年7月1日开始。按本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主要应通过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解决,对于困难市县省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后仍有资金缺口的,各市要通过动用积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渠道自筹资金解决。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支付。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在2002年4月底前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广大退休人员手中。各市、各部门对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