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调整2000年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封控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劳厅发〔2000〕42号


各地、州、市、县(区、特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中央在黔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1998]3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各地在执行统一制度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现将2000年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封控比例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 关于2000年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填充控比例问题。2000年,职工退休时仍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养老金的作法。从2000年7月1日起,对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其高出部分,以不超过老办法20%的比例实行封顶控制。

 

二、 关于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封定。在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期内,为了尽快实现新、老办法退休计发养老金的平稳衔接,现重申按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必须封定在98年9月30日,此后企业调增工资(含工效挂钩企业等跨年度结算的工资)不得进入封定基数。

 

三、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原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企业,2000年退休的职工养老金按行业办法计算待遇高于按省新办法计算待遇的,其高出部分保留70%,以后逐年以50%,30%,10%的比例递减,直至2004年完全与省的统一制度并轨。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