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驻黔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黔劳厅发〔2000〕18号


各地、州、市劳动局,军区驻黔各部队: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发(1995)5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直、中央在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社会统筹试行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1996)17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贵州实际,为支持部队现代化建设,解决部队职工的后顾之忧,现就军区驻黔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缴费时间和费率。在国发(1986)77号文件颁布前经批准招收的部队职工(含在编职工)从2000年1月1日起,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5%由单位扣缴。在此之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制工人仍按现行规定的单位15%,个人5%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4号)规定执行。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黔劳厅发(1999)173号文件规定补缴。

 

二、 关于退休人员的待遇。投保前已退休人员(不包括原已移交当地民政部门的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变,从2000年1月1日起由地方社保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投保以后,按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按《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离休、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计算办法)的通知》[黔人退(1994)05号]规定计算退休费。其它原因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人退(1995)02号]规定办理。退休人员退休金的调整按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调整。

 

三、 关于退休人员退休手续的办理。参保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手续时,按部队原批准程序审核,地方社保机构复核,按地方社保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劳动厅和地、州、市劳动局审批。

 

四、 关于组织管理。成都军区联勤部委托贵州省军区后勤部人事劳动处负责驻黔部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协调、组织及管理。部队职工按其隶属关系,由团级以上机关统一作为一个投保单位向地方社保机构投保。具体划分为:省军区机关、军区驻黔部队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均在省社保局投保。军分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所在地、州、市社保局投保。缴纳养老保险金出现困难时,军区驻黔各单位,由省军区后勤部协调解决。地方社保机构对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要按时足额发放。

 

五、 未尽事宜。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直、中央在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社会统筹试行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1996)172号]规定办理。

 

今后,国家出台关于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时,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办理。

 

本通知由贵州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