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4〕32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在生育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享受奖励产假30天。

 

三、增加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施行节育措施的参保职工享受节育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节育措施的参保女职工享受增加假期。

 

(一)施行节育措施的,享受节育假: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2、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3、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

 

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再增加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2、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生育产假、奖励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业务链接:

  1.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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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