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

冀人社发〔2015〕1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适当调整我省失业保险费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各地要依据调整后的费率,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历年结余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按照《河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冀人社发[2012]8号)第八条和第九条(一)、(二)、(三)款的规定从失业保险调剂金进行调剂,资金仍不足者,由统筹地区本级财政解决。

 

三、各地要加强基金管理,规范并合理安排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援企稳岗政策的落实,未按规定使用基金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其造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不予补贴。

 

四、2015年3月1日后已按3%费率多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在2015年内核定缴费金额时冲减。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落实当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工作,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同时要搞好宣传,结合援企稳岗政策实施,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认知度。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反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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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