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

鲁人社办发〔2012〕10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适当减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压力,较好地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至2014年继续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过渡政策。各市的具体过渡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二、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市要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要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将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到位。

 

三、各市要采取各种形式和渠道,做好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提高他们的参保缴费积极性,减少断保、断缴现象的发生。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2日



相关文章:

  1. 山东省 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 [2016-01-29]
  2. 山东省 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1-01]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