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
鲁人社办发〔2012〕10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适当减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压力,较好地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至2014年继续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过渡政策。各市的具体过渡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二、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市要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要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将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到位。
三、各市要采取各种形式和渠道,做好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提高他们的参保缴费积极性,减少断保、断缴现象的发生。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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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