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发〔2014〕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巩固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成果,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自治区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一)现行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不变。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村集体(居委会)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金额以政策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为限。

 

(二)政府补贴、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养老保险待遇

 

自治区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各市、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基础养老金标准适当调整,并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四、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提出申请,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按照劳务及生态移民政策转入安置地后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仍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移民局《关于尽快做好生态移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27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务移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3〕5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办服务

 

(一)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通知》(宁编发〔2012〕307号)要求,加强乡镇(村)、街道(社区)民生服务中心(站)建设,落实经办管理服务人员。加强经办服务人员的考核管理,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对服务人群较多的地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基层公共服务队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信息化水平。

 

(二)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市、县(区),自治区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三)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各地要认真总结开展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工作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提高政策知晓率,扩大参保覆盖面,切实让城乡居民享受政策实惠,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六、其他事项

 

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4日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