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福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榕医保文〔2019〕33号)精神,现就我市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上下限基数核定

 

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4671元,结合我市征缴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如下标准核定: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772.48元,最高不超过16167.75元;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233.55元,最高不超过16167.75元。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772.48元,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为377.25元。

 

3、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3233.55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323.36元。

 

二、关于政策落实

 

1、各参保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职工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核定缴费基数,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对于已一次性预缴2019年职工医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2019年5月以后多缴纳的医保费予以退还,在2019年6月底前将差额部分转入其医保个人账户。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19年5月10日


来源: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发布:20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