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5年)

冀人社字〔2015〕28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其他待遇时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

 

二、各市、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短,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由省统一确定。具体调整计发标准见附件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地区档次划分见附件二。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待遇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规定科目列支。

 

四、各市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剂解的调剂功能,统筹考虑所属各县(市、区)基金支出情况,合理编制支出预算,切实落实调标资金。对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的县(市、区),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决。

 

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调整待遇标准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

1、河北省失业保险金调整计发标准

2、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地区档次划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3日


附件下载:

  1. 河北省失业保险金调整计发标准.doc
  2. 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地区档次划分.doc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