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

厅办〔2002〕33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86号令),现就我省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缴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他们随所属单位参保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

 

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企业改制及其它原因,按有关政策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与在职职工同等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同等年龄段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后,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提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两种方式办理;一是由所在单位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统筹地的缴费基数和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含大病补充保险费)征缴后,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二是按上述费率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补足至达到第一条退休年龄规定的医疗保险统筹费。

 

四、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而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困难企业职工,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其缴费费率为当地建立统筹基金费率和大病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也不建个人帐户。

 

五、 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云劳社[2002]104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原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3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执行,凡达不到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