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中央驻冀、省属单位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冀劳社〔2002〕8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中央驻冀、省属有关单位:

 

目前,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但仍有一些单位以种种理由未参加属地医疗保险,违反了国务院有关规定,影响到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为了落实国务院医疗保险属地管理有关要求,确保完成全年医疗保险目标任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责任感。9月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对中央单位参加属地医疗保险提出要求。各中央驻冀、省属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从大局出发,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提高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实施步伐,力争年底前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

 

二、中央、省属单位应加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向职工宣传医疗保险政策,把政策讲准、内容讲全,引导职工转变观念,理解和支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各级政府要主动与中央、省属单位沟通,帮助解决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与中央、省属单位密切配合,针对不同单位,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有委托管理企业的设区市,要对委托企业进行有效监督,实现信息共享,还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使其纳入市级直接管理。

 

三、凡没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中、省属单位,必须在今年12月10日前参保。对于有条件参保而拖延参保的,各市应及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通报,并将未参保的中央属单位上报中央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促其参保,以保证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