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陕劳社发〔2002〕9号


一、为了解决我省部分困难企业职工大病住院治疗的基本需求,使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陕政办发[199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已停产或半停产一年以 上,且连续三年亏损,职工工资停发半年以上,用人单位和职按基本医疗保险现行缴费率难以足额缴费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困难企业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上述条件审核确定。

 

三、经审核确定的无力按正常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可按统筹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4%(西安市按4.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障费用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困难企业职工可享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困难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应按照《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当地的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其缴费办法和享受待遇按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稳步将困难企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六、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