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劳社医字〔2002〕88号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字[2002]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加和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按规定缴费的,不能参保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停止按规定缴费的,亦应相应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对有缴费能力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尽快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确实无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及其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2]26号文件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西药备药率和使用率要达到90%以上,中成药备药率和使用率不低于80%”的规定,保障参保职工的用药权益。参保人员就医其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以外的自费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总体比例,要逐年降低,2003年底以前,要争取降止8%以内;2005年年底以前,要争取降止5%以内。

 

四、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等目录实施的监督管理,明确和细化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服务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协议落实违约经济责任,必要时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与其终止协议;劳动保障厅部门可视情况对其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五、加强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建设,提高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速度。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争取资金支持,解决好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建设,努力提高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速度。要明确参保职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医疗费用的结算时限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的结算时间,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参保职工。

 

六、建立医疗保险服务信息通报制度。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利用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汇总、分析,每月对上月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量、特殊病种门诊量、住院量、每次平均费用、目录内药品供应率、目录外费用比例、个人负担比例及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情况进行通报,引导参保职工合理就医购药。

 

链接: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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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2-09-16]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