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新劳社医字〔2002〕77号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对维护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新制度稳健运行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个人帐户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范围。

 

二、各统筹地区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地区个人帐户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1、个人帐户基金是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编制基金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2、个人帐户基金是否实行钱帐分管,支付是否采取划帐的方式,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和定点药店统一结算;3、个人帐户基金是否按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项目的规定支付;4、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职工提供医疗保障服务行为的情况。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改。

 

三、检查情况务于2002年9月底前报送我厅医疗生育保险处,自治区将于10月底前对各地个人帐户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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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