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向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过渡,现就我区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他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可以个人缴费参保形式参加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参保)。

 

二、自治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三、个人缴费参保可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也可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失业人员管理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其他代理机构办理个人缴费参保手续。

 

四、个人缴费参保应以统筹市县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统帐结合或单独建立住院统筹的不同缴费比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无论选择哪种参保方式,都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五、个人缴费参保年限达到男30年、女25年,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按达到退休年龄之年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到男30年、女25年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按当地平均寿命计算的余命年数补缴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国有企业(单位)失业人员在原企业(单位)工龄可以视一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可享受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以统筹市县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到15年。

 

七、个人缴费参保中断缴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但其个人帐户可继续使用。

 

八、个人缴费参保中断缴费后续保的,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效时效和实际缴费年限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生效时间应从续保之月起向后推迟,推迟时间按所中断的时间计算,但不应少于3个月。

 

(二)扣除中断时间后,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相关业务链接:

  1. 国家医疗保障局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200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