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军队职工参加自治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劳社函字〔2003〕76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第三十分部:

 

你部《关于军队职工参加自治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2003]分字第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队职工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对在乌鲁木齐地区的职工,可参加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对在外地的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医疗保险。

 

二、部队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按规定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此外,部队还要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三、请你们接此函后,分别到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吐鲁番和哈密载我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