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 关于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完失业保险金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照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执行。即:

 

在合医改[2003]3号文件出台前(2003年5月1日前)失业,且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在该文件出台后60日内参保;或在合医改[2003]3号文件出台后失业,在失业金领完后60日内参保的,可不受实际缴费年限和累计缴费年限的限制,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2004年3月1日前已经以个人身份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的,连续缴费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可不受实际缴费年限和累计缴费年限的限制,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相关业务链接:

  1.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