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军区驻疆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医字〔2003〕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疆军区后勤部,兵团军事部后勤部,各直属师、旅、军分区后勤部,第二技术侦察局后勤部,乌鲁木齐市工作处,联勤各直属分部,军区总医院,铁代处,房管分局,军区司令部直工处、政治部秘书处、联勤部司令部、政治部、装备部综合计划处: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新政发[2002]75号)精神,现就新疆军区驻疆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疆军区驻疆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应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州市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其中在乌鲁木齐地区的,参加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

 

二、为不降低原医疗水平和不过多地增加参保职工个人经济负担,新疆军区驻疆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应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此外,参保职工所在单位还应为参保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三、各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接此通知后要与新疆军区部队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其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