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军队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3〕5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师范区人事劳动局:

 

近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进行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领导小组发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医改字第1号),要求战区内企业化管理或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军以上单位机关及其直属的事业单位职工,当地已实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医院、疗养院和医疗所职工,实行后勤社会化保障改革单位或项目的职工等要纳入军队医疗保障制改革试点范围,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支持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现就军队职工参加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要支持军队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做好军队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要积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军队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二、军队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享受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军队职工在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按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统筹,并按规定享受当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三、军队职工以军队用人单位整体形式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对于退休职工比例过大的军队参保单位,统筹地区可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积极的过渡性办法将其纳入医保范围。

 

五、在军队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遇到的重大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