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1〕381号


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对不符合国务院国发104号文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1)23号精神,并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通知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的确认,仅限于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或企业改制、转制、拍卖、破产及其它原因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与在职职工同等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以本人提前退休后工资性收入的退休金为基数,分别按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计算缴纳。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按在职人员的筹集和列支渠道规定安排支出;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办理退休后所在单位在其个人收入中代扣代缴。参保的提前退休人员享受同年龄段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按政策规定参保,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