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转发《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0〕269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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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政[2000]72号)和第41次省委办公会纪要精神,现就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凡破产的国有企业,从依法破产终结之日起,由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 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其经费来源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 破产企业退休(含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计算,其中,达到我省规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职工平均工资×6%×10年×退休人数);提前退休(职)人员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缴纳15年的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职工平均工资×6%×15年×退休(职)人数],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费来源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一次性交付,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分年拨付到位。
四、 企业破产重组后,重新得到安置的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收购、兼并方按有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五、 破产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 破产企业职工已领导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人员,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下列办法自选一种参保。
(一) 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械我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 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只为参保者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参保者可享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 破产企业的退休(职)人员、下岗人员、重组安置人员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自愿参加特大病医疗保险,享受统筹地区真凭实据 特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八、 本意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九、 本意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二00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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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