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劳社〔2001〕53号


为使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得到基本医疗保障,根据国家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该企业的下岗职工要同时与在岗职工一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企业原因造成下岗职工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企业负责其医疗费用。

 

二、签订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月平均工资×60%×缴费率×领取基本生活费人数计算。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必须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按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申请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国有企业,应向同级解困与再就业办公室提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资料。

 

四、领取基本生活保险费的下岗职工,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当月停发门诊医疗补助费。

 

五、经同级解困与再就业办公室批准新下岗的国有企业职工,企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发给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当月起,其单位和个人缴费由企业代缴;原已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其单位和个人缴费由企业代缴。全员下岗的国有停产企业,原则上应按医改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启动金),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启动金有困难的,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缓缴照顾。

 

六、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州、市职工解困与再就业办公室要加强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的联系,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