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离休人员疾病医疗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医字〔2001〕74号


自治区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驻乌鲁木齐各单位,各区级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0]84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区级单位离休人员医疗工作实际,现就离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2001年度离休人员医疗费用采用周转金管理办法,即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发60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人发40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工人每人发4000元,作为2001年3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期间的医疗周转金。此资金已于2月28日前发放完毕。

 

二、离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周转金支付医疗费用;住院时按新政发[2000]84号文件规定,采取"先记帐,后结算"的办法,出院时先用周转金结算,不足部分先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老干处到医保中心办理记帐批准手续,再由医疗机构报区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三、离休人员当年医疗周转金提前用完者,由原所在单位将《离休人员医疗登记薄》和医疗费用发票及时收集起来,报医保中心审核。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周转金按规定范围使用完后,在《离休人员医疗登记薄》上加盖离休人员记帐医疗专用章。该离休人员办理完记帐手续后,门诊和住院凭加盖记帐医疗专用章的医疗登记薄在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医疗,记帐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定期报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四、离休人员医疗周转金标准以年度计发,节余归己,超支按规定审核报销。

 

五、离休人员参照执行国家、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超出诊疗项目范围的不予报销;在诊疗项目范围内,除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另有规定者外离休人员个人不支付费用。

 

六、离休人员参照执行国家、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规定,超出其药品目录范围的不予报销,但离休人员用药(乙类药品)不适用部分支付费用的规定。

 

七、定点医疗机构向离休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外的诊疗项目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范围外的药品,需由离休人员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离休人员或其家属同意(签文字凭据)。需离休人员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离休人员本人进行结算。

 

八、离休人员住院床位费按干部病房标准间床位费标准执行。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