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转发《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劳社医字〔2001〕173号


为贯彻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研究中央直属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0]37号)有关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63号)。现将此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新政发[1999]30号)以及本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参加所在地(驻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中央驻疆单位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参加自治区区级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并执行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基金由其统一经办、使用和管理。

 

二、中央驻疆单位及自治区驻各地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在2001年底前全部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中央、自治区驻地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分布和行业特点,加强与中央、自治区驻地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不断提高基金征缴、支付、结算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链接: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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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