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建立和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医改领字〔2001〕1号


在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是解决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统筹地区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关于"实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以及199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各地、州、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时提出的"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大病医疗救助金"的要求,建立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各地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时,其资金来源原则上由参保职工个人缴纳,有条件的也可由单位缴纳,或者由单位和职工共同分担缴纳。缴费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月5元左右,具体缴费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二、要理顺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管理体制。已建立大病医疗救助金制度的地州市,要根据今年全国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和劳动保障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规范名称的管理,将"大病医疗救助金"统称为"大额医疗补助金",并交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个别已将大额医疗补助金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地方,要在今年年底前限期将资金全部移交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和管理,使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挥医疗保障的整体功能。尚未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的地州、市,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必须建立起来。

 

三、各统筹地区政府要加强对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的领导,帮助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首先要加强对参保职工的思想宣传工作,把政策交给群众,解决思想顾虑,积极参加大额医疗补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对大额医疗补助金监督管理的职责,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资金的收支管理,做到此项资金专项专用。医疗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防止小病大治,乱开大处方问题的发生。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挪作它用,违者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取之于参保职工、用之于参保职工。

 

各地在建立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200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