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自治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筹集的通知

新财社〔2002〕86号


自治区区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自治区区直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定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为了保证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确保医疗保险资金足额筹集到位,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缴纳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筹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自治区区级行政单位、无预算外收入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

 

二、对一些有行政性收入和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的的单位,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含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收入缴库返还款中安排;

 

三、对有预算外收入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所需资金)由预算外收入中安排,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四、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其单位安排。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