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在昆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劳社〔2002〕93号


根据《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在昆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意见》(云劳社[2001]138号),为规范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行为和标准,现将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

 

2002年度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费按年人均1.2万元筹集。

 

二、特困企业申请补助条件

 

1、企业已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参保,并按“单位尽责”的原则缴纳部分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

 

2、企业在职职工上年度执行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特困企业申请补助应报送的材料

 

特困企业全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发生困难,需财政补助时,企业除应向省医保中心提供云劳社[2001]138号文件所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离休干部上年度医疗费实际发生额汇总名单。

 

四、特困企业申请补助申报的程序

 

1、2002年申请特困企业补助的先按规定将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汇总后于8月底以前报省医保中心复核,省医保中心提出复核意见于9月底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后,由省财政厅给予补助。

 

2、从2003年起,申请特困企业补助的按规定将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汇总后于2月底以前报省医保中心复核,省医保中心提出复核意见后于3月底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后,由财政给予补助。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