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建立失业人员基本医疗帮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4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减轻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经济负担,现就建立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基本医疗帮扶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帮扶对象

 

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援助家庭(“零就业”家庭、子女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单亲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4050”失业人员、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身患残疾的失业人员、需供养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和现役军人配偶中的失业人员,以及其他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享受医疗帮扶制度。

 

二、医疗补助帮扶制度

 

医疗补助帮扶制度分为以下四种帮扶措施:

 

预支医疗补助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对失业人员交纳医疗机构住院押金确有困难的,可按一定比例预先支付部分医疗补助金。押金金额累计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最高预支比例不超过押金的30%;累计在3000元以上的,最高预支比例不超过押金的40%。单笔预支金额不超过2000元,同一个治疗期内两次及以上申请预支医疗补助金的,应首先冲减前次尚未使用的预支医疗补助金,累计预支金额不超过15000元。

 

限额内借用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医疗年度内应享受的医疗补助金不足担付当期医疗费用的,可以借用上一个或下一个医疗年度未使用的医疗补助金。其中借用医疗年度未担负医疗补助金起付标准的,须担负起付标准。

 

提前结算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住院期间,支付继续住院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在办理部分医疗费用结算后,可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结算医疗补助金。

 

延长医疗补助金享受期限。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需住院治疗的失业人员,可将其享受住院医疗补助金期限延长至住院治疗期满,但最长不超过15天。患门诊特殊病或进行器官移植住院治疗的,可最长延长30天。延长医疗补助金享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后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最高不超过所在医疗年度支付限额。

 

三、申领程序及所需材料

 

失业人员应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享受医疗帮扶制度申请,填写《失业人员医疗待遇帮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按照申请类型提供以下材料:

 

(一)预支医疗补助金:就失业证、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开具的诊断证明和押金凭证。同一次住院再次申请预支医疗补助金的,须提供已发生的医疗费用清单。

 

(二)限额内借用医疗补助金和提前结算医疗补助金:就失业证、医疗费用收据(第二、三联),治疗费用、检查费用及药品费用明细。

 

(三)延长医疗补助金享受期限:就失业证、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开具的诊断证明。

 

失业人员应自出院或办理医疗费用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申报医疗补助金。

 

四、审核与资金拨付

 

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对于预支医疗补助金的,与申请人签订《预支医疗补助金协议书》后,向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账支票,并在失业人员出院时,一同与其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医疗机构退回的预付医疗费用,应首先冲减失业保险管理部门预支的医疗补助金。预支医疗补助金金额10000元以上的,须报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备案。

 

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汇总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申请,于每月3日或18日前将资金需求计划报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在接到资金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注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账户,并履行支付手续。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