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对省属驻地州市单位离休干部参加参加属地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组通〔2003〕47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1]56号)精神,从2001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离休干部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医疗费统筹。随着各地和在昆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的逐步完善,全省大我数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得到了保障。但省属驻地州市的特殊困难企业和自收自支职业单位离休干部参加当地医疗统筹出现了困难,影响了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针对这一情况,现就省属驻地州市单位离休干部参加属地医疗统筹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

 

一、坚持属地统筹原则

 

按照省政府云政发[2001]56号文件及2002年11月26日省委专题会议纪要(11)的有关精神,省属驻地州市单位离休干部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地方不得拒绝接纳,不接纳和不参统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

 

(一)省属驻地州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按所在地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办法规定的统筹标准及时足额地向当地医保中心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所需经费渠道不变。

 

(二)省属驻地州市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全额交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可申请统筹补助经费,具体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云劳社[2001]138号文件规定提供申报减免所需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在复核后,由省财政厅按所在地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标准确定补助的单位和比例,将确定补助经费下达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将补助经费拨付给申请单位,并督促申请单位全额向统筹地医保中心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经省财政补助一定比例的经费后,如单位还有困难,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各地医保部门对省属驻地州市企事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统一建帐,统一管理。若统筹金出现缺口,仍由所在地财政承担。当地财政确有困难的,应向省财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如实上报,经审核后,省财政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厅字[2003]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解决。

 

三、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一)省属驻地州市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医保部门做好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工作,力争在2003年内实现离休干部全员参加医疗统筹。

 

(二)省属驻地州市单位离休干部参加属地医疗统筹后,要接受当地医保部门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管理,在看病用药上与当地离休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做到既保证和方便老干部看病就医,又合理控制医药费支出,杜绝浪费。

 

(三)省属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为基层服务,为离休干部办实事,主动协调配合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医疗机构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筹集、报销和管理工作,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四)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奖励办法,执行所在地的政策规定。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