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20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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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根据《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试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中(区)直驻玉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 参保职工就医按属地管理,其原则是:就近就医、便于管理、专科与综合兼顾、注重发挥社区业务功能。

 

第二章 门诊管理

 

第四条 参保职工凭《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卡(以下简称结算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采取医疗机构记帐、逐步核减个人帐户基金的办法进行结算。

 

第五条 参保职工可在获得定点资格的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对参保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结算时,都必须坚持“先验证,后处置”的原则,规范结算手续。

 

第六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以及因工出差、休假外出、驻外机构的参保职工,可到附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治,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再凭《医疗证》、结算卡、门诊病历、发票回到参保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报销,并按报销金额核减个人帐户基金。个人帐户基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自付。

 

第三章 住院管理

 

第七条 参保职工确需住院治疗的,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意见和《医疗证》,并按病种预交一定的费用,方可入院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职工住院3天内须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参保职工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20%。 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以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无余额的,则用现金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符合大病救助范围的,按《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职工以及因公需要驻外工作1年以上的参保在职职工,因病情需要可以就近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凭单位证明、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及《医疗证》到参保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条 参保职工因公外出或法定假期和探亲期内在异地急诊住院,按《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四章 转院管理

 

第十一条 转院治疗的原则:转上不转下,就近转院,逐级转院,同级也可以相互转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转院治疗:

 

㈠危重病员,转院才能抢救的;

 

㈡经会诊,诊断仍不明确的疑难病症;

 

㈢专科疾病,定点医院无条政治疗的;

 

㈣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和治疗,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无此项设备或未开展此项业务的。

 

第十三条 转院治疗程序:

 

㈠在统筹地区内转院诊治的,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介绍信,接诊医疗机构出具入院通知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证》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转入院手续。

 

㈡需转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凭所在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专家会诊意见书(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会诊)、医务科的转院介绍信,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 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外或自治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凭单位证明和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清单,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借款手续,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特殊情况给予特殊处理。报帐时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外,个人自付比例再增加5%。

 

第十五条 不得转往的医疗机构:

 

㈠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

 

㈡统筹地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不按上述规定办理住、转院治疗手续的,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0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