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劳发〔2005〕10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单位: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5〕45号)精神,现将《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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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医疗水平,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医疗保险手续。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5〕45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非农业建设项目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行政辖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长安工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泾河工业园)、曲江新区规划范围内(以下简称“区”)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以组(村)为单位人均拥有耕地不足0.3亩,完成撤(组)村转居后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农业人员(18周岁以上),可以办理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办理医疗保险的年龄以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件签发日为基准日,划分为九个年龄段,分别缴纳相应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不足18周岁的人员,一次性发给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不列入医疗保险范围。

 

第四条 征用土地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征地工作,民政局、公安分局分别负责办理撤组(村)建居和农民转居民户口手续,并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不足18周岁和符合办理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单,在被征地组(村)张榜公布,核对情况,接受监督。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填写《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经村委会初审盖章后,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审核后,填写《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和《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缴费汇总表》一式五份,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分局会审,并办理相关手续。各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应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4.9%的比例一次性缴纳相应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参保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缴费年限及金额计算方法参照市政发〔2005〕4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征地农民医疗保险费由区田土资源管理分局在确定安置补偿数额后,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抵缴,转入相关区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八条 已征地农民医疗保险费由村(组)或个人承担,社区(或居委会)社会保障工作站代收后,直接转入所在区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30年,女25年。初次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时,根据每个人的不同年龄层次,分别缴纳3-30年的医疗保险费,以后按月(年)连续缴费到领取养老金年龄。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并可享受城镇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应按照当年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费用,方可享受城镇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必须连续缴费,不得随意中断缴费。凡中断缴费的人员不再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凡中断缴费的人员不再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人员被为自动脱保。如需重新参保必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全面体检,体检合格的方可办理参保手续,并滞后6个月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等住院医疗待遇。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每年可报销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四倍。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由区经办机构负责收缴、管理和支付。经办机构必须接受受审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