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原市参保人员退休时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办法》的通知

并劳社医发〔2007〕25号


为了合理解决人口老龄化给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带来的问题,确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广大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做法,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制度,实行参保人员退休时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办法。

 

一、参保人员在2001年11月《太原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并政发[2000]69号)实施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职工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后,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01年10月(含10月)。

 

2001年1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退休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在核定实际缴费年限时,实行以下过渡方法。

 

2007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在办理参保手续前已退休人员,不再核定实际缴费年限,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职工在2010年底前办理退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按5年核定,2011年元月起按15年核定。

 

2007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单位,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按本办法第一条执行。

 

补缴费用的计算基数为职工退休时当年缴费工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率,一次性足额补缴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缴费工资的职工,按太原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补缴的费用,可享受个人帐户部分。缴费年限核定到月。

 

鉴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初期的实际情况,参保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次性核定。

 

三、参保单位在办理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手续的当月,应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手续。

 

四、四县(市)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各委托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7年元月1日起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太原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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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