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葫芦岛市调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2007年)

葫劳社字〔2007〕2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保愿望,平稳推进医疗保险事业,与即将启动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现调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条件

 

1、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并未与各类用人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和未接续医保关系人员。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人员。

 

3、年龄在50周岁以下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有明确劳动关系人员),本人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年限城镇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低为25年(解除劳动关系和已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不变)。

 

三、缴费基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其缴费基数必须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一致,医疗保险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