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 关于调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葫劳社字〔2008〕1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现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无缝对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现就调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参保规定

 

1、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保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200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年限与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跨地区流动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转入葫芦岛市地区后,一律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视为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二、取消解除劳动关系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年龄限制

 

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有明确劳动关系人员),本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受年龄限制。

 

望认真组织符合条件人员的参保工作,其中,市本级参保人员首次申报参保的,到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医疗服务窗口办理手续。



相关业务链接:

  1.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