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关于2007年度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劳社医保〔2007〕7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政发[2000]259号、宁政办发[2003]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200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现就我市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数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的,补缴基数按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782元/年确定,补缴比例为11%。

 

二、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且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补缴基数按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782元/年确定,补缴比例为11%。

 

三、已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2007年7月1日以后参加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10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基数按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782元/年确定,补缴比例11%。

 

四、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