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特困参保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政办〔2005〕221号


各县、区人民在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城镇特困参保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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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镇特困参保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失业人员参保和特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困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对象和标准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原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失业人员,个人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仍按秦政办〔2004〕87号规定执行。

 

(二)市民政局发放《城镇居民最低保障金证》的参保人员,个人累计支付医疗费用2000元以上的,医疗补助4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3000元。

 

(三)患重病和长期慢性病,因支付医疗费造成家庭困难,月家庭平均收入低于城镇局们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参保人员,个人年支付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医疗补助3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3000元。

 

(四)已享受民政部门救助的特困人员,不再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特困医疗补助: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擅自就医、自购药品、康复医疗等以及社会医疗保险规定不予补助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特困人员医疗补助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三条第一项的参保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劳动保障事物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秦皇岛市城镇特困人员医疗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携带由市民政部门核发得《城镇居民最低保障金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

 

(二)符合第三条(二)、(三)项的特困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劳动保障事物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或社区劳动保障事物所同意,填写《秦皇岛市城镇特困参保人员医疗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报人家庭户口薄、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申报人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材料经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审核后,提交秦皇岛市城镇特困参保人员医疗补助领导小组审批,在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事物所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拨付。

 

第六条 特困人员医疗补助资金及管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享受特困医疗补助的人员每年审批一次,在下一参保年度的第一个季度进行。建立特困人员医疗补助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特困医疗补助人员的家庭成员收入、疾病情况等 ,进行追踪调查,对家庭收入和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条 为加强医疗补助工作的领导,适时对城镇特困参保人员医疗补助领导小组进行调整。

 

第八条 各县、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特困参保人员医疗补助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200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