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海南省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2007年)

琼府〔2007〕51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琼府(2001)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省政府决定对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50元,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50元。

 

二、按《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琼府(2003)61号)参保的人员和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其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三、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发布:2007-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