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6年)

青政办〔2006〕10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建立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增长调节机制,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的有关规定和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省政府决定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西宁市、海东地区每人每月270元;海南、海北、黄南州每人每月280元;海西、果洛、玉树州每人每月290元。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标准,全省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本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


发布:200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