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办法

新劳社字〔2008〕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草案)>的通知》(新政发[1999]30号)文件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相互挤占、透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8年来,各项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基本平稳,个人账户余额结余较多。随着全民享受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实施,适时适当调整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对于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互助互济功能是迫切和必要的。从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实际出发,经研究现就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制定以下具体办法:

 

一、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3000元以上者,定点医疗机构可为其抵顶住院预付金(住院押金)。

 

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可扩大用于支付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门诊费用,实现家庭互济。

 

全区各统筹地区要切实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好用好医疗保险基金,把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工作与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紧密结合起来,做好政策宣传和各项具体要求的落实工作,让广大参保人员真正从中享受到便利和实惠。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