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劳社发〔2009〕48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泰州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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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实施意见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渐深化,跨地区转诊人数在不断增加,异地就医和实时结算已成为全社会和广大参保人员共同关注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解决异地就医人员就医难、结算难问题,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的意见》(苏劳社医【200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人员统称为异地就医人员,主要包括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工作或学习连续时间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人员、转外就医人员和因公到异地出差或回乡(异地)探亲(短期异地定居)、旅游等需要在异地诊疗的参保人员。

 

二、本市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使用泰州市劳动保障局开发的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按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对异地就医人员实行电脑联网实时结算。

 

三、异地就医人员须到参保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障卡”并如实申报和足额缴纳各项医疗保险费用;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不再重复申领。

 

四、异地就医业务流程:

 

1、异地就医人员须凭“社会保障卡”到参保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审批和备案手续;

 

2、审批备案后,异地就医人员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实行定点医疗,一般可选择居住地1至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期限为一年一定。

 

因公到异地出差或回乡(异地)探亲(短期异地定居)、旅游等特殊情况需异地就医的,应在急诊后三日内到参保统筹地区办理异地就医申请、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可暂行电话告知。

 

异地就医人员居住地发生变更或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定点医院时,须到参保地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异地就医人员应持参保统筹地区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在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发生的诊疗费用一律按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直接进行联网刷卡结算(包括门诊和住院统筹)。由于网络不通或欠费封锁等各种原因造成不能实时联网结算的,由异地就医人员全额垫付费用后,携带相关报销凭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4、异地就医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本着按实结算的原则,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结算,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和异地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互为垫付费用。

 

五、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的会计核算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由各统筹地区先垫付异地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月末依据信息中心生成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信息进行结算。

 

1、异地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发生医疗费用结算

 

依据信息中心生成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表》,按实一次性支付,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暂付款?各统筹地区

 

贷:支出户存款

 

每月末,收回代垫医疗费用,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支出户存款

 

贷:暂付款?各统筹地区

 

2、本地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医疗费用结算

 

依据信息中心生成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在职(退休)门诊(住院)企业(机关事业其他)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在职(退休)门诊(住院)企业(机关事业其他)

 

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在职(退休)门诊(住院)企业(机关事业其他)

 

公务员待遇基金支出?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在职(退休)门诊(住院)企业(机关事业其他)

 

……

 

贷:支出户存款

 

六、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参保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做好异地就医人员管理服务,规范做好异地就医人员诊疗记录登记和病案小结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并接受异地就医人员参保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检查和督查。

 

七、参保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做好本地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审批和考核管理,认真抓好异地就医费用网上稽核监控,对考核不达标的定点机构,应及时解除定点服务协议,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八、异地代管人员2009年1月1日前发生的费用仍按原政策执行;2009年1月1日后,取消原退休人员异地就医代管办法,各异地代管人员一律按照本文政策重新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相关业务链接:

  1.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