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 关于2021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分局:

 

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9〕42号)和《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达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达市医保发〔2020〕68号)精神,现将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后参保缴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另行设立参保缴费窗口期。未在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25日)办理参保缴费的,可在窗口期办理参保缴费。窗口期为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2月28日。

 

二、窗口期仍执行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830元缴费标准,其中个人缴纳280元,财政补助550元。非特殊情形,在窗口期结束后仍要求参保的,按当年居民医保费全额标准830元缴费。

 

三、非特殊情形,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即2020年12月25日后)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从缴费之日起30日后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请各县(市、区)进一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上报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

2021年1月11日


来源:达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