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唐政函[2007]92号)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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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已通过,暂未发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主导,财政资助和居民缴费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区)分别统筹。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参加市本级统筹,执行本办法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县区根据各自实际,可调整缴费标准(不得高于市本级。未成年人不得低于70元,成年人不得低于150元)和医疗保险待遇,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户口在本市(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条件人员(不含户口在本市享受异地养老金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

 

(一)中小学(含中专、职校、技校)学生及18周岁(本办法年龄计算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以下非在校居民;

 

(二)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无用人单位居民;

 

(三)处于劳动年龄段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症残疾人员、无用人单位持有《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

 

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其他非从业人员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承担资金的筹集和核拨工作。市民政局负责低保、低收入人员身份认定、社区服务体系和队伍建设。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城镇居民就医优惠政策,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市公安局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生参保工作。市残联负责重症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市药监局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药监局负责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伐。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上述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业务。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学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下,具体承办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信息审核、信息录入变更和医疗保险证卡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各类学生以校为单位凭学生花名册、身份证或户口本及享受照顾证明材料集体参保。其他人员凭户口簿、身份证及享受照顾证明材料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的补助资金、基金利息和增值收入及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收缴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

 

第九条 参保个人按年缴纳医疗保险费。

 

(1)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年缴费标准为100元,财政补助60元,个人实缴4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承担。

 

(2)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居民年缴费标准为350元,财政补助150元,个人实缴200元。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不足我市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分之一)60周岁以上老年人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承担。

 

(3)处于劳动年龄段的非从业人员年缴费标准为350元,财政补助80元,个人实缴270元。持有《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症残疾人员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承担。

 

在国家和省财政补助基础上,参加市本级统筹的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担负50%。其他县区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支付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每年11月15日前,各学校、社区、乡镇将筹集的医疗保险费缴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2007年城镇居民申报缴费期为10月15日至11月15日。11月20日前,各学校、社区、乡镇将筹集的医疗保险费缴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人员应在申报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并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符合条件应在当年缴费期参保(续保)而未参保的城镇居民,在其他年度参保时要从符合参保条件(断保)年度起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期间应缴的医疗保险费财政不予补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新出生的婴儿须在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缴费并享受待遇。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纳入统筹基金后不予退费。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参保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次年1月31日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制发《唐山市城镇居民就医证》和医疗保险IC卡,为其他人员制发医疗保险IC卡,作为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的凭证。

 

参保人员就医时应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择优选定。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急诊、转院、异地就医、特检特治、违规处罚等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少年儿童用药和诊疗项目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基础上适当增加,具体增加目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

 

参保人员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支付非学生类城镇居民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和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简称门诊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支付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门诊费用。

 

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900元。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12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为10万元,非学生类城镇居民3.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分别为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符合城镇职工参保条件时应及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与城镇职工缴费年限不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财政补助办法和医疗保险待遇等提出调整意见,经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相关业务链接:

  1.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07-09-30